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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團體傷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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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介紹
當月傳真投保,次月1日生效
保障內容/保險金額 方案A 方案B 方案C 方案D
一般意外身故、失能保險金 100萬元 200萬元 300萬元 500萬元
地震、火災事故意外身故、失能保險金
 (含一般意外身故、失能保險金)
200萬元 300萬元 400萬元 600萬元
電梯意外事故意外身故、失能保險金
 (含一般意外身故、失能保險金)
200萬元 300萬元 400萬元 600萬元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100萬元 200萬元 300萬元 500萬元
每人年保險費 350元 700元 1,050元 1,750元
  保障內容
(可自由選擇是否附加)
附約1 附約2 附約3 附約4 附約5
附加傷害醫療 (二擇一) 傷害醫療保險金
(實支實付型)
1萬元 2萬元 3萬元 4萬元 5萬元
一般住院日額保險金
(不得超過實支實付限額)
1,000元/日
每人年保險費   70元 140元 210元 280元 350元
投保條件
投保對象 投保/承保年齡 傷害保險 傷害醫療
(限額)
員工本人 首次投保需在職且未滿65足歲,
最高可保至滿70足歲止
未滿60足歲者:
可選100~500萬元
可選1~5萬元
滿60足歲以上者:
限100~200萬元
限1~2萬元
配偶 首次投保需未滿65足歲,
最高可保至滿70足歲止
未滿60足歲者:
可選100~500萬元
可選1~5萬元
滿60足歲以上者:
限100~200萬元
限1~2萬元
子女 無年齡限制,需有正職工作,
符合職業類別1-3類以內
可選100~500萬元 可選1~5萬元
滿15足歲或具學生身份者 可選100~200萬元 可選1~2萬元
員工父母 首次投保需未滿65足歲,
最高可保至滿70足歲止
限100萬元 限1萬元
相關說明:
  1. 員工投保後,眷屬才能投保,且保額不可大於員工;員工本人如因體況不佳,無法投保時,其眷屬仍可投保,死亡及失能(傷害保險)保額限100萬,實支實付最多2萬。
  2. 辦理續保作業時已達60足歲者,其該年度續保傷害保險(身故及失能)保額限100~200萬元,傷害醫療保額限1~2萬元。
  3. 工作內容必須符合職業類別1-3類以內(在保險期間內,如工作內容有異動,務必來電或傳真書面修正,以免影響保險權益)。
  4. 每一被保險人於本公司一般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累積不得超過500萬,61歲(含)以上者於本公司累計保額限200萬,本公司將依其投保內容及其他相關資訊(含同業通報資訊)進行核保審查,並保留最終承保與否及調整保險費之權利,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新光產物保險單條款規定辦理。
注意事項:
  1. 消費者投保前應審慎瞭解本保險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
  2. 本專案商品失能保險金及醫療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受益人之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新光產物僅接受被保險人指定其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姐妹為受益人。
  3. 傷害醫療保險實支實付型,申請理賠時得檢具收據副本辦理(副本是指收據影印後由原就醫院所加蓋章)。
  4. 倘被保險人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分擔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百分之七十給付,惟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5. 合格中西醫院所開立之意外醫療費用中,如含有必要之自費用藥部份,其金額以70%折算,並需檢附用藥明細。
  6. 如於醫療院所推拿治療(含課程)時須由醫師親自施行並於診斷書載明,否則無法給付。
  7.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遭受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重大燒燙傷或死亡時,保險公司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身故保險金的給付(一般意外、火災、地震、電梯):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遭受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保險公司按各項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失能保險金的給付(一般意外、火災、地震、電梯):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遭受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失能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給付按各項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程度表之規定給付比例計算。
    (三)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遭受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大燒燙傷程度之一者,且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至第六日仍存活者,保險公司按程度表之規定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程度表所列二項以上重大燒燙傷程度時,保險公司僅給付較嚴重項目之重大燒燙傷保險金。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同時致成失能或重大燒燙傷時,受益人申領失能保險金及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合計最高以較嚴重項目之失能保險金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為限。
    (四)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1.實支實付型: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遭受本契約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保險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2.日額型: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遭受本契約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保險公司就其住院日數,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但每次傷害給付總額不得超過實支實付傷害醫療限額。
  8. 在團保契約有效下,保險效期為期一年。期間雖中途離職、年齡滿70足歲,其效力仍持續至效期屆滿日止。員工已離職或員工(或眷屬)已年滿70足歲者,即不予開放續年度繼續投保。
  9. 本保險以一年為期,自新光產物核保通過及扣款成功後,追溯自新光產物收迄要保書當日午夜十二時生效。如付款人之信用卡無法扣款,本申請書自始無效。
  10. 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如日後職業變更且變更後之職業屬不承保者,請務必通知新光產物辦理退保,如未通知,於保險事故發生時新光產物將不予理賠並終止該保險契約,本公司將自發生日起按日數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但若被保險人發生事故時之職業類別與投保時所填寫之職業類別不符時,若被保險人發生事故時之職業類別高於投保時之職業類別,則依實繳保費與應繳保費之比例給付保險金。
  11. 如被保險人同時符合本保險單所約定承保項目兩項或兩項以上時,新光產物依最高保險金額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失能保險金。
  12. 消費者於購買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本商品之預定附加費用率最高33%,最低28%;如要詳細了解其他相關資訊,請洽本公司業務員、服務據點(免付費電話:0800-005-588)或網站(網址:http://www.skinsurance.com.tw),以保障您的權益。
  13. 本保險所稱之「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作業於需要時會參據醫學專業意見審核被保險人住院之必要性。
核准文號
104.10.01(104)新產精發字第1044號函備查、109.02.07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訂、109.02.07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06.21金管保壽字第10804920500號函修訂;107.09.14(107)新產精發字第999號函備查、109.02.07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訂;92.12.29財政部台財保第0920073327號函核准(公會版)、107.08.17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06.07金管保壽字第10704158370號函修訂
申請理賠應備文件
理賠申請需檢附文件
申請理賠程序